领域概述
本所婚姻家事团队以专业和温度著称,团队深耕婚姻家事法律领域,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离婚纠纷,包括协议离婚指导、诉讼离婚代理、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、个人财产隔离、房产车辆股权分割、子女抚养权争夺、抚养费、探视权纠纷。专项处理婚约彩礼返还、婚内出轨财产追回、婚外赠与撤销、家暴维权、婚内财产协议、婚前协议起草见证。同时全面承接遗产继承、法定继承、遗嘱继承、遗嘱效力纠纷、遗产分割、房产过户继承等家事案件,兼顾情理与法理,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婚姻家庭合法权益。
典型案例
婚内擅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起诉全额返还纠纷案
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全部转账款项,完整维护原配配偶财产权益。
近日,本所金律师代理一起婚内财产侵权疑难家事案件,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、婚外同居赠与行为效力、第三者财产返还范围核心疑难争议,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完成全流程抗辩,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全部转账款项,完整维护原配配偶财产权益。 一、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高某系合法登记夫妻,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未约定婚内财产分别所有制,夫妻婚后收入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婚姻存续期间,被告高某与被告叶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。 2019年至2024年期间,高某在未征得配偶周某任何同意的前提下,私自通过微信、银行卡向第三者叶某某累计转账73万元,后续叶某某零星回转17万元,实际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56万元。原配周某发现转账流水后,起诉请求:确认赠与行为无效、判令叶某某全额返还56万元婚内共同财产。 第三者叶某某抗辩:部分转账属于日常消费借款、劳务报酬;转账行为属于男方自愿无偿赠与,财产交付完成后赠与不可撤销;自身不清楚对方婚姻状况,属于善意相对人,无需返还财产。 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 金律师围绕家事审判裁判口径、民法典婚内财产处分规则,提出四点核心抗辩意见: 1. 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需夫妻双方共同合意,单方处分行为无效。案涉转账款项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,配偶对该部分财产享有平等处置权;单笔及累计大额转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合理开支范畴,男方无单独处分权限。 2. 婚外同居赠与违背公序良俗,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。男女双方不正当亲密关系违反婚姻家庭编夫妻忠实义务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;该类赠与行为不属于合法民事交易,不受法律保护。 3. 第三者不构成善意取得,不享有财产抗辩权利。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接受大额赠与,主观存在明显过错,不符合不动产、动产善意取得全部构成要件。 4. 举证责任划分:第三者无法举证款项为借款、劳务报酬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。被告抗辩款项为其他经济往来,应当提交合同、对账凭证佐证;无证据支撑直接推定属于婚内无偿赠与。 案件裁判结果: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,判决确认高某对叶某某的大额赠与行为全部无效;判令第三者叶某某限期向原告周某全额返还5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。
再婚高龄夫妻离婚,共有房产因一方生存权益限制实物分割纠纷案
一审胜诉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,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分割、拍卖案涉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;维持房屋现有按份共有现状,由男方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。
近日,本所张律师代理再婚夫妻离婚后分家析产疑难案件,聚焦按份共有夫妻房产、生存居住权益、高龄弱势方物权优先保护家事疑难裁判要点,成功驳回原告折价分割房屋诉求,守住高龄当事人唯一居住住房。 一、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(女)与被告王某(男,78岁)2018年登记再婚,婚后共同购置一套住宅,房屋产权登记双方名下,约定双方各占50%按份共有产权。 2024年双方感情破裂诉讼离婚,法院生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,确认案涉房屋双方各享有50%产权份额,但未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处置。 离婚后女方陈某另行起诉,请求法院拍卖、变卖案涉共有房屋,按照产权份额分割房屋折价款;男方王某抗辩该房屋系自己唯一住房,无其他房产、无养老过渡住所,年事已高无经济能力收购对方份额,不同意分割处置房屋。 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 张律师结合《民法典》物权编、婚姻家庭编弱势一方保护原则,提出核心抗辩意见: 1. 按份共有财产分割需要兼顾重大人身权益,并非必然支持拍卖分割。共有物分割不是单纯以份额优先,需要考量当事人基本生存权、居住权等基本民事权利。 2. 被告高龄无自有住房,房屋系唯一养老居住场所,生存权益优先于财产处置权益。男方无其他不动产、无固定大额养老收入,房屋分割拍卖将直接导致居无定所,违背家事审判养老帮扶原则。 3. 女方不存在房屋使用障碍,无紧急分割必要性。女方自有其他居住房产,不存在住房困难,起诉分割仅为变现获利,不具备法定紧急分割事由。 4. 无协商分割方案的,不适宜直接强制拍卖处置住宅类居住房产。家庭住宅具有人身依附属性,强制拍卖破坏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,违背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。 案件裁判结果: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,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分割、拍卖案涉房屋的全部诉讼请求;维持房屋现有按份共有现状,由男方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。
重婚导致婚姻无效,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、抚养权争议纠纷案
一审胜诉近日,本所喻律师代理一起婚姻无效疑难家事案件,厘清重婚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边界、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裁判标准、无效婚姻财产分割规则,明确:婚姻被判决无效后,无过错方并非必然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。 一、基本案情 男方李某2020年已与案外人张某合法登记结婚,2022年隐瞒已婚事实,与女方刘某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双方生育一名未成年女儿。 2025年女方发现男方重婚事实,向法院起诉:1. 确认双方婚姻无效;2. 判令未成年女儿归女方抚养,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;3. 判令男方赔偿重婚过错离婚损害赔偿金15万元。 男方抗辩:婚姻自始无效,不存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;女方同样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过错;争夺子女抚养权主张轮流抚养。 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 喻律师梳理婚姻无效裁判规则,提出关键代理意见: 1. 重婚属于法定无效婚姻,婚姻关系自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效力。无效婚姻从缔结之日就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,不属于合法离婚范畴。 2. 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合法婚姻离婚场景,不适用于婚姻无效案件。离婚损害赔偿依附合法夫妻身份关系;无效婚姻身份关系灭失,无适用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。 3.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。子女长期跟随母亲生活,幼年子女依附母亲生活;男方存在重婚违法过错、家庭生活环境不稳定,不适宜直接抚养。 4. 无效婚姻同居期间财产,按照同居贡献度分割,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推定规则。 案件裁判结果: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意见:1. 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;2. 婚生(非婚生)女儿由女方刘某直接抚养,男方承担每月抚养费;3. 驳回女方全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。
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夫妻双方名下,短期婚姻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
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,判决案涉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;结合房屋小幅增值,判令男方仅向女方支付房屋小额补偿款(不足房产总值10%)。成功为出资方子女保住房屋主要产权
近日,本所李律师代理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析产疑难案件,破解父母婚后全款出资、登记双方名下、短期无子女婚姻房产分割裁判难点,成功为出资方子女保住房屋主要产权,仅支付小额补偿款。 一、基本案情 男方吴某与女方郑某2023年登记结婚,婚姻存续时长仅14个月,双方无共同生育子女。 婚后男方父母全额出资,全款购置一套住宅,房屋产权自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,无书面赠与协议,未约定房产份额。2024年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,双方对房屋分割产生重大争议。 女方主张:房产登记双方名下,属于标准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应当五五平均分割;男方主张:全部购房款由己方父母出资,应当判决房屋归男方个人所有,不予分割。 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 李律师代理男方出庭应诉,结合最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提出核心代理意见: 1. 父母出资行为初衷,系对己方子女婚内帮扶,并非无偿赠与夫妻双方均等财产。父母大额出资购房具备人身依附属性,无明确书面赠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,不直接均等分割。 2. 短期婚姻、无共同子女、无婚后共同还贷,大幅降低另一方财产分割权重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,必须考量婚姻存续时长、家庭劳动付出、生育情况、财产来源四大核心要素。 3. 购房资金全部来源于男方父母,女方无任何资金贡献。案涉房屋全部对价、税费、维修基金均由男方父母转账支付,女方无任何出资及财产贡献。 4. 物权登记不等同于均等财产分割权益。不动产登记仅为对外公示效力,离婚内部分割需要结合出资、婚姻状态综合裁量。 案件裁判结果: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,判决案涉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;结合房屋小幅增值,判令男方仅向女方支付房屋小额补偿款(不足房产总值10%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