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发通〔2021〕87号
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
司法部 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
2021年12月28日印发
总则
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,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意见。
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、自愿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,严格规范收费行为,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、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
第3条
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,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:律师担任法律顾问;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;解答法律咨询;代写法律文书;提供其他不以诉讼、仲裁结果作为计费依据的法律服务。
第4条
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,实行政府指导价:代理民事诉讼案件;代理行政诉讼案件;代理国家赔偿案件;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、代理申诉和控告、申请取保候审,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、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;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。
第5条
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,采取计件收费、按标的额比例收费、计时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。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;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;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;风险代理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。
第6条
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,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:耗费的工作时间;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;委托人的承受能力;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;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。
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
第7条
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,约定根据诉讼、仲裁结果和执行结果,按一定比例或者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。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18%。
第8条
下列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:婚姻、继承案件;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;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工伤赔偿的;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;刑事案件;行政案件;群体性诉讼案件。
第9条
实行风险代理收费,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,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、收费方式、收费数额或者比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。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应当与委托代理合同同时签署。
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
第10条
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,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,出具合法票据。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11条
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,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数额。确需变更的,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。
第12条
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,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不得向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,不得通过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减少服务内容。
第13条
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、仲裁费、鉴定费、公证费、查档费等,不属于律师服务费,由委托人另行支付。
第14条
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委托人对其收费情况的查询,及时答复委托人提出的与收费有关的问题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的,应当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的,可以提请律师协会调解处理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
第15条
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,将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考核内容。
第16条
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,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《价格法》和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实施行政处罚: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;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;采取分解收费项目、重复收费、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;其他价格违法行为。
第17条
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,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《律师法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予以处罚: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的;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方式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的;不向委托人提供收费票据的;私自收取律师服务费的;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。
风险代理收费上限
根据《意见》第七条,风险代理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争议标的额的18%。请委托人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前充分了解相关条款。
本至律师事务所收费承诺
- 1.所有收费项目在委托前明确告知,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。
- 2.绝不私自收取任何费用,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票据。
- 3.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数额,确需变更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。
- 4.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,本所可协助申请法律援助。
- 5.接受委托人对收费情况的随时查询,及时答复与收费有关的问题。
- 6.如有疑问,请致电 027-88230188 或 18120442301 咨询。
原文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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