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ASE STUDY · 11

股权让与担保纠纷

围绕股权让与担保的真实交易性质、流质禁止规则与债权实现路径展开处理。

公司商事 承办律师:汤炜律师 已匿名化处理

近日,本所汤律师代理一起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,凭借对非典型担保、股权外观登记效力、流质禁止规则的精准把握,厘清真实交易性质,法院依法认定构成股权让与担保,驳回债权人直接取得股权的诉求,委托人张某合法权益得到维护。

一、基本案情

甲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,向乙借款 300 万元。双方签订借款合同,同时另行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将张某持有的甲公司 100% 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乙名下作为债务担保;债务清偿完毕后股权予以回转。乙向张某个人账户交付 300万元,完成股权变更登记,乙不参与公司经营,不享有分红。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还本付息,乙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案涉股权直接归乙所有。张某委托律师应诉维权。

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

律师围绕核心法律要点提出专业抗辩:

双方真实合意是借款担保,并非真实股权转让,工商登记仅为担保实现手段;

案涉交易符合股权让与担保构成要件,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不得直接取得担保股权所有权;

乙仅为名义股东,不享有表决、分红等完整股东权利,无权请求确认股权归属于自己;

乙实现债权应当对股权拍卖、变卖价款优先受偿,而非直接确权过户。

法院全部采纳律师意见,认定双方构成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,判决驳回乙要求确认股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;乙可在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就案涉股权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,张某无需直接将股权过户给乙。

三、律师解答

股权工商登记到债权人名下,债权人就当然成为股东吗? 不一定。登记仅具有外观公示效力,如果双方真实意思是为债务提供担保,属于股权让与担保,债权人只是名义持股人,不享有实质股东权利。

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,就一定是股权转让吗? 不能一概而论。需要结合全部合同、资金流向、权利行使情况判断,若目的是担保既有债权,即使完成工商变更,本质仍属于担保关系。

遇到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股权让与担保被起诉确权,如何应对? 梳理借款主合同、还款约定、股权回转约定等全部证据;着重说明交易真实目的为担保,否定股权转让的真实合意;引用流质禁止的法律规则进行抗辩。

案例延伸

股权让与担保成立的关键是什么? 存在真实有效的主债权债务,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作为担保方式,约定债务清偿后股权返还,债权人不实际行使股东经营权利。

股权让与担保模式下债权人最大风险是什么? 若仅做口头约定,无书面担保意思,容易被认定为真实股权转让;同时名义持股的债权人对外处分股权,会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。

债务人无力还款,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股权吗? 不可以。法律禁止流质,债权人只能拍卖、变卖股权优先受偿,不能直接约定违约后股权归债权人所有。

汤律师深耕股权纠纷、投融资争议、公司商事诉讼领域,法理扎实、抗辩精准、庭审经验丰富,全力维护当事人股权及财产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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