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ASE STUDY · 14
保兑仓合同纠纷
围绕真实贸易背景、保兑仓交易性质与担保责任展开分析。
近日,汤律师代理一起保兑仓三方合作合同纠纷案,凭借对保兑仓交易以真实贸易关系为成立前提的要件把握,剥离保兑仓业务外观穿透查明真实交易目的,法院认定案涉交易不构成保兑仓法律关系,实质为借款及担保关系,卖方 B 钢铁公司仍应当依约承担担保责任。
一、基本案情
A 商贸公司(买方、经销商)因资金周转需要,拟向 D 银行申请融资。B 钢铁公司(卖方、核心企业)与 A 商贸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。三方共同签订《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》,约定开展保兑仓业务:由 A 商贸公司缴存 30% 保证金,D 银行开立收款人为 B 钢铁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,票面总金额 2000 万元;银行根据 A 商贸公司补缴保证金的金额向 B 钢铁公司签发《提货通知书》,B 钢铁公司凭银行提货通知向 A 商贸公司发货;汇票到期,若 A 商贸公司未能补足票款敞口,则 B 钢铁公司对未提货部分对应的差额款项承担退款及连带担保责任。同时配套签署形式上的《钢材购销合同》。
但实际上 A 商贸公司与 B 钢铁公司并无真实钢材买卖意向,不存在备货、运输、交货安排,购销合同仅为配合融资使用。D 银行将 2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付 B 钢铁公司后,B 钢铁公司扣除少量手续费,将绝大部分资金回流至 A 商贸公司。业务履行全程,D 银行从未向 B 钢铁公司出具过任何《提货通知书》,没有发生任何货物交付行为。
银行承兑汇票到期,A 商贸公司无力偿还剩余垫付款 1400 万元。D 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:1. 判令 A 商贸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 1400 万元,并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;2. 判令 B 钢铁公司按照保兑仓三方协议约定,对 1400 万元垫付款本金、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3. 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。
B 钢铁公司委托汤律师应诉抗辩:案涉保兑仓贸易完全虚假,保兑仓法律关系不成立,B 钢铁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担保责任。
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
(一)律师代理意见(被告 B 钢铁公司方)
判断保兑仓法律关系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。真实的货物买卖贸易背景是保兑仓交易成立的基础前提,不能仅凭三方签署《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》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外观即认定保兑仓成立,应当结合购销合同履行、货物备货、发货、提货通知、资金实际流向综合判断。本案买卖双方自始没有真实交付钢材的意图,不存在备货、仓储、物流、交货等实际履行行为,案涉购销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表示。
案涉业务全程没有银行出具的《提货通知书》,保兑仓核心的 “银行控制货权、凭通知发货” 机制完全没有落地。B 钢铁公司收到汇票后大部分资金回流至 A 商贸公司,并未实际采购、交付钢材。三方真实目的并非钢材贸易,而是借助保兑仓外壳实现 D 银行向 A 商贸公司提供融资借款。故本案应当穿透认定为借款担保法律关系,而不是保兑仓合同关系。
即便交易被认定为借款,案涉担保条款系 B 钢铁公司在三方协议中作出,本案未提交 B 钢铁公司关于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。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审查义务,未经股东会决议,担保应当认定无效,D 银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,B 钢铁公司最多承担不超过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,不应当承担全额连带清偿责任。请求法院查明基础交易事实,驳回 D 银行对 B 钢铁公司全额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。
(二)法院说理
本案争议焦点:案涉交易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保兑仓交易;在无真实贸易背景、被穿透认定为借款关系情形下,卖方 B 钢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;担保效力如何认定。法院认为,保兑仓属于供应链融资模式,以买卖双方存在真实贸易、银行控制货权、凭提货通知发货为核心要件,不能仅依据书面合同名称确定法律关系,应当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。
第一,本案中,A 商贸公司、B 钢铁公司签署的钢材购销合同仅为形式文件,无备货、仓储、物流、货物交付证据;整个业务周期 D 银行未向 B 钢铁公司签发任何《提货通知书》,保兑仓 “控货放货” 的核心机制完全没有实施;资金最终回流至买方 A 商贸公司,各方实质目的是融资,不存在真实买卖,故案涉交易不属于保兑仓法律关系,名为保兑仓,实为银行向 A 商贸公司提供借款,B 钢铁公司提供担保。
第二,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 68 条,保兑仓被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,不影响卖方与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,担保条款本身的效力单独予以评价,不因外层保兑仓外观虚假而直接归于无效。
第三,关于担保效力。B 钢铁公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,D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。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已经尽到审查义务,D 银行不构成善意相对人,案涉担保条款无效。D 银行明知贸易背景缺失仍然开展业务存在过错;B 钢铁公司参与通谋虚构贸易、提供担保文本同样存在过错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,债权人、担保人均有过错的,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。
(三)判决结果
法院部分采纳代理意见,判决:
A 商贸公司向 D 银行偿还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 1400 万元,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罚息;
B 钢铁公司就 A 商贸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,向 D 银行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;
驳回 D 银行其他诉讼请求。
三、律师解答
签署保兑仓三方协议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,就一定成立保兑仓法律关系吗? 不一定。保兑仓必须具备真实贸易背景,落实银行控货、凭提货通知书发货的业务流程;缺少真实货物买卖,即便全套书面文件齐全,也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借款及担保关系。
保兑仓被认定为名为保兑仓实为借款,卖方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? 不是。外层保兑仓贸易外观无效,不直接导致担保条款当然失效。担保条款单独判断效力,如果担保存在效力瑕疵,担保人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,并非全部免责。
代理保兑仓纠纷案件如何组织抗辩? 搜集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证据:无备货、仓储、物流、入库出库单据;核实银行是否出具过提货通知书;核查资金回流痕迹;针对担保部分,重点审查是否完成公司内部决议程序,主张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,减轻担保人责任。
案例延伸
法院认定真实保兑仓交易的关键点是什么? 买卖双方存在真实货物购销;存在备货、仓储或者交付安排;银行履行货权管控,凭《提货通知书》指令卖方发货;资金用于贸易货款结算,不存在大额资金回流。
核心企业(卖方)参与虚假保兑仓最大风险是什么? 贸易被穿透认定无效,不能以保兑仓不成立而直接免责;仍可能基于过错承担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;存在票据、资金回流带来的合规风险。
保兑仓案件败诉之后,权利如何保障? 银行方可就债务人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;若担保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,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;有新证据证实存在真实贸易背景的,可以依法申请再审。
汤律师深耕商事金融、供应链融资、保兑仓、票据纠纷领域,法理扎实、抗辩精准、庭审经验丰富,全力维护当事人商事财产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