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ASE STUDY · 16

走逃企业发票进项转出争议

围绕走逃企业开具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、真实交易和善意取得规则展开处理。

税务行政争议 承办律师:汤炜律师 已匿名化处理

近日,本所汤律师代理一起税务行政争议案,凭借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制度、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规则、进项抵扣条件的精准把握,厘清上游走逃与受票方业务真实性的法律边界,税务机关经核实后撤销进项转出要求,委托人某制造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。

一、基本案情

武汉某制造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制造公司”)因生产经营需要,2023年与安徽某运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安徽运输公司”)签订货物运输合同,约定由安徽运输公司为制造公司提供原材料运输服务。合同签订后,安徽运输公司依约完成运输,向制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,合计运费金额约80万元,税额约7.2万元。制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全额支付运费,并按规定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。2024年,安徽运输公司因未按期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(失联)企业。制造公司所辖税务机关随后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认定上述8份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,要求制造公司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。制造公司不服,委托律师申请核实并提出抗辩。

二、律师抗辩与案件结果

律师围绕核心法律要点提出专业抗辩:

1. 上游企业走逃失联仅为程序性风控措施,不等于案涉运输业务虚假,不能直接推定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;

2. 案涉运输业务真实发生,有运输合同、运单、货物出入库单据、对公付款凭证完整佐证,票货款一致,不存在虚开情形;

3. 制造公司事前对安徽运输公司走逃情形不知情,已尽合理审查义务,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依法不应按偷税处理;

4.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,纳税人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的有权申请核实,税务机关应发函协查业务真实性,在核实结论作出前不应直接作出补税决定。

税务机关采纳律师意见,向安徽运输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协查,经核实案涉8份发票对应的运输业务真实、资金支付合规、受票方为善意取得,依法撤销进项转出要求,制造公司无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,已抵扣进项税额继续有效。

三、律师解答

1. 上游公司走逃失联,下游企业取得的发票就必须全部转出吗? 不一定。走逃失联仅触发异常凭证的程序性管控,不代表发票对应的业务一定虚假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,纳税人有权申请核实,经核实业务真实、符合抵扣条件的,可以继续抵扣。

2. 税务机关仅凭上游走逃就要求补税,这个理由合法吗? 不完全正确。异常凭证制度是风险防控措施,不是终局定性。税务机关负有核实本笔业务真实性的法定职责,不能仅以上游走逃为由直接作出实体补税决定;但作为前置程序要求先行转出,是有政策依据的。

3. 遇到上游走逃被要求进项转出,企业应当如何应对? 第一时间书面提交《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核实申请书》,整理运输合同、运单、对公付款凭证、货物出入库单据等全套业务证据,证明业务真实、票货款一致、已尽合理审查义务,请求税务机关发函协查。

案例延伸

1.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与恶意取得的区别是什么? 善意取得要求交易真实、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、受票方不知情、对公支付,后果是补缴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、不处罚;恶意取得则存在资金回流、无真实业务、明知对方虚开等情形,将按偷税处理并处罚款,甚至移送司法机关。

2. 运费发票业务真实性审查的核心证据是什么? 重点是“服务真实发生”的证据链:运输合同、运单及签收记录、车辆信息、GPS轨迹、货物出入库单据、对公付款回单。仅有发票和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运输服务真实,运单和货物流是核心。

3. 异常凭证核实申请有时限要求吗?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暂不转出,等待核实结论;其他纳税人一般应先作进项转出,再在合理期限内提交核实申请。因此建议企业收到通知后尽快提交申请,避免逾期。

汤律师深耕税务争议解决、企业税务合规、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辩护领域,法理扎实、抗辩精准、熟稔税务稽查程序,全力维护企业合法税收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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